一、執行業務之範圍 依據地政士法第16條之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相關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或協議之簽證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它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二、登記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 依據地政士法第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方式提供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