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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高等考試_二級_教育行政:教育行政學研究(包括主要教育法規)#50652
科目:教育行政學研究(包括主要教育法規)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試析社會正義之意涵,並論析教育行政者在進行決策時如何納入社會正義之考量?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林卉敏
社會正義(英語:Social justice)又稱:社會公義,指在一社會內分擔責任、安排社會地位、及分配資源上符合正義的原則。此概念包含了社會評價及社會道德的特性,如「社會生活最有價值的為何」及「社會合作怎麼樣才是公平的」。據此,正當的分配(just distribution)意指根據由政治或其他審議過程所立下的規範性價值順序來進行分配。此正義觀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只有在被認為是正義的社會系統下,社會合作、政治正當性、政權合法性及政治效忠才能有真正基礎。 關於社會正義的研究分成兩大部份:一為正義觀的規範性理論(探究普世的規範性社會正義準則),一為實證性社會正義研究(評量社會分配是否符合正義的社會秩序)。 聯合國2006年的文檔《公正開放世界中的社會正義:聯合國的作用》指出,「社會正義可以被廣泛地理解為,公平並富同情心地分布經濟增長的果實……。」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勞工組織在創始檔序言中採取了同樣的術語,它指出,「唯有基於社會正義,普遍和持久的和平才能被建立」。從此,社會正義的討論進入了主流的法律和學術論述中。20世紀後期,一些自由派和保守派思想家,特別是弗裏德裏希·馮·哈耶克反對這個概念,他聲稱,社會正義並不意味著什麼,或者說沒有多大的意義。但是這個概念仍然非常有影響力,特別是推廣它的哲學家,如約翰·羅爾斯。 英國哲學家,政治家和經濟學家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在1861年提出的功利主義中寫道,「社會應該平等地給予每一個人應得的待遇,那才是每個人得到的最好的對待,這是社會正義和分配公平的最高標準;所有機構和所有善良的公民應該共同付出最大的努力。 所謂「社會正義」被聯合國視為保護人權的代表,並於60年代後半期,第一次出現在聯合國的文本。在蘇聯的倡議以及開發中國家的支持下,這個詞被用在1969年通過的《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
詳解 提供者:Yidan Chen
社會正義(英語:social justice)又稱社會公義,指在一社會內分擔責任 、安排社會地位、及分配資源上符合正義的原則。 此概念包含了社會評價及社會道德的特性,如「社會生活最有價值的為何」及「社會合作怎麼樣才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