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A公司投標B機關之工程採購標案,除自己投標外,因考量該採購案預
算金額偏低,憂心投標廠商家數可能不足三家而流標,乃借用C公司及
D公司之證件參標,以滿足三家廠商投標之要求。A公司並得標該標案。
嗣後B機關發現此情事,通知A公司該當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
第2款之情形,將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 1 款規定,停權三年。A 公
司不服,主張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借牌,應係指「不具
資格廠商」者,以該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人參與投標之情形;其為具
資格之廠商,非屬該款之適用對象。試問 B 機關對 A 公司之停權處分是
否合法?A 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