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5年 - 95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民政:地方政府與政治#12260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及補選機制,請敘述其詳細的規定,並加以申論。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一)代理

因停職等暫停職務,但「未喪失」其職位。需停職1.原因如下:
(1)內、外、貪、組一審有罪,但貪圖利為二審
(2)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最輕刑5年以上
(3)刑事訴訟法羈押、通緝
(4)犯檢肅流氓條例
2. 代理方式
(1)直轄市
(2)縣市
(3)鄉鎮市
(4)村里
(二)補選
1. 前提:失去職務,已無法代理,且任期無兩年
2.失去職務態樣
(1)離職
(2)去職
(3)死亡
3.補選程序:三個月內補選完,當選十日內就職,補完剩餘任期,視為一任。
4. 如任期未餘兩年,依代理方式為之。


詳解 提供者:lunstory 地特上榜 考高考

原因 民代:辭職去職死亡,總名額十分之三,同一選區二分之一。 但任期不足兩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不補選。 補選以補足任期為限。 民選首長: 辭職去職死亡,發生後三個月內完成。十日內宣誓就職。以補足任期為限,視為一屆。任期不足兩年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 辭職程序 民代 書面送達議會即生效 民選首長 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轉行政院,縣政府,鄉公所核准。 派員代理 地方民選首長辭職去職死亡,且所遺任期不足兩年,由上級監督機關派代。 分別由行政院 內政部報行政院 縣政府 鄉鎮市公所負責 因停職 因法定原因停止職務,仍有復職之可能,先由副首長先行代理,不能代理者,再由上級監督機關派代。 停職原因 內 外 貪 組防 一審有期。圖利罪二審 死刑無期五年以上有期 被羈押通緝 依檢肅流氓條例留置 復職 1,2條改判無罪 3,4撤銷獲釋放 依法參選並再度當選 刑事判決確定非應解職者。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一)代理
1. 停職
(二)補選
1.離職、去職、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