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
原因 民代:辭職去職死亡,總名額十分之三,同一選區二分之一。 但任期不足兩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不補選。 補選以補足任期為限。 民選首長: 辭職去職死亡,發生後三個月內完成。十日內宣誓就職。以補足任期為限,視為一屆。任期不足兩年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 辭職程序 民代 書面送達議會即生效 民選首長 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轉行政院,縣政府,鄉公所核准。 派員代理 地方民選首長辭職去職死亡,且所遺任期不足兩年,由上級監督機關派代。 分別由行政院 內政部報行政院 縣政府 鄉鎮市公所負責 因停職 因法定原因停止職務,仍有復職之可能,先由副首長先行代理,不能代理者,再由上級監督機關派代。 停職原因 內 外 貪 組防 一審有期。圖利罪二審 死刑無期五年以上有期 被羈押通緝 依檢肅流氓條例留置 復職 1,2條改判無罪 3,4撤銷獲釋放 依法參選並再度當選 刑事判決確定非應解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