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資合作與衝突的有:
1. 勞資爭議處理法。2. 勞動基準法。
1. 勞動基準法,其設立目的:
1. 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2. 保障勞工權益
3.加強勞雇關係。
4.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勞基法83條另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2.勞資爭議處理法: 以勞工關係為中心的一切糾紛與衝突。
1. 勞資爭議的原因:
1. 雙方對團體協約的解釋有差異
2. 任一方不遵守協約內容
3.新約談判資方質疑工會代表性
4. 個別勞工與雇主因勞動條件有爭執。
2. 勞資爭議事項的類別
1. 權利事項(法律上的糾紛)
2. 調整事項(利益上的糾紛、事實上的糾紛)
3. 勞資爭議的處理:
1.申訴
2.調解
3.仲裁
4.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