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與戀愛多年的林小姐欲結連理而著手辦理婚禮,但聽說婚姻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方為有效。請依現行法規,說明結婚登記申請人(5 分),結婚登記日期(5 分),若有特殊情事之結婚當事人,無法親自登記時(15分)等之相關規定。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我國關於結婚之規定,舊民法第982條原為"儀式婚"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改為"登記婚"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個以上證人之簽名,並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一)結婚登記之申請人:
1雙方當事人或當事人之一方。
依戶籍法第33條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含97年5月22日)結婚,或其他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2利害關係人。
戶籍法第45條規定,無地33條第1項但書所訂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3書面委託他人。
戶籍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結婚,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不得已書面委託他人。
(二)結婚登記之日期:
1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之日期,應依事件發生之日期記載。故原則上,結婚之登記以當事人申請當日為該日期。
2又登記日期之例外,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當事人無法於結婚當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得於結婚登記日之前3個辦公日內,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三)若有特殊情事之結婚當事人,無法親自登記之相關規定:
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三點規定,當事人有下列特殊情事無法親自登記時,得向戶
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
1重病住院醫療。
2在家療養。
3矯正機關收容。
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之居住地或矯正機關辦理。
詳解
結婚登記申請人:戶藉法第三排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王先生與林小姐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 之一方為申請人,即王先生或林小姐。
結婚登記日期: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法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無法親自登記: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外,不適用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經核准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詳解
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預約登記期日,該戶政事務所得於該日派員至指定地點,於結婚當事人表達其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如結婚當事人係向其他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當日傳送相關文件予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於三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歸檔。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詳解
結婚登記申請人為結婚當事人雙方。
結婚登記日期為登記當日。
結婚因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之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至戶政機關登記,並符合下列形式要件:
1.公開之儀式
2.兩人以上之證人
所以若有特殊情事之結婚當事人,無法親自登記時,因擇日再登記。
詳解
依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雙方當事人簽訂結婚書約,書約上需有2位成年人簽名,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使生效力。
結婚登記申請人為結婚當事人。
結婚登記日期:
戶籍法:結婚登記當日為結婚登記日,或於結婚登記日之辦公日前3天至戶政事務所指定結婚登記日。
詳解
申請人:
1. 戶籍法第34條為雙方當事人。但在97/5/22(含)以前結婚者,得以其中一人為申請人。
2. 戶籍法第45條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 戶籍法第47條委託他人須經由戶政事務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