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保護性工作的社工因捍衛弱勢權益,及承擔社會責任的角色,依法執行的角色相較於其他專業團體,社工人員承受較高的壓力。 社工承受的不當壓力如下: ㄧ、擔憂專業性未足以維護案主權益 二、所處環境風險高 三、社會大眾之過度期望 四、缺乏相關保護措施 社工面對壓力應如何舒緩 一、與督導討論 二、與同儕討論 三、適狀況休假 四、保護性措施 為避免人力耗損,對保護性社工宜有相應的保障及報酬,期能在排除障礙後提昇能力以因應壓力,進而維護案主權益。
(一)保護性社工: 有關行政院100年8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48530號函訂調高保護性社工編制人員專業加給及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一案,主要係因近年來兒童及少年受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通報案量急遽增加,問題日益複雜多元。目前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全天候受理兒少保護、家暴及性侵害案件之通報,接獲通報後,需立即出動社工人員到案家進行調查及危險性評估,常遇有急性暴力等自殺(傷)或殺(傷)人行為等需破門搶救人命的狀況,且須聯合警政人員維護受害者人身安全、隔離加害人並協同緊急送醫或安置及聲請保護令等,安置兒少保護個案時除可能遭加害人極力抗拒,安置後並常有加害人為找尋小孩或配偶,動輒跟蹤主責社工員,甚至恐嚇社工員若不交出小孩,將對社工員或其家人不利,嚴重危害其人身安全並造成沉重的精神壓力。另因服務對象多為非志願性案主(家),常多所抗拒,甚至有案主連續遷徙不同縣市以迴避社工人員對其家庭進行調查,社工人員除了要與案家建立專業合作關係,從系統角度以家庭為中心對案家做全面的修復,連結各網絡資源介入,解決案家多元複雜的問題…等,其工作職責確屬繁重,且工作危險程度已達一定的經常性及特殊性,實不宜與一般性業務等同論之。 (二)引致社工人員不當壓力 1.家庭 2.工作 3.身心 4.安全 5.未來保障 (三)具體舒緩方法 1.家庭 2.工作 3.身心 4.安全 5.未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