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索是否合法?
(一)對人之搜索?
依第87條規定,乙有逮捕通緝犯之權限。
依1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案中,有事實足認甲確實在屋內,則:依實務見解,無論該屋是否為第三人之處所,乙得合法搜索逮捕甲。若依通說,未符合情況急迫,而違令狀原則,乙之搜索、逮捕不合法。
(二)對物之搜索?
依第130條規定,如認搜索不合法,因無合法的拘捕為前提,進而搜索不符合要件。若依實務見解,認為逮捕合法,則二樓小保險箱顯非甲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此部分不符合附帶搜索。且非受檢察官指揮搜索,無本法第131條之適用,又無被搜人之同意,無第131條之1適用。綜上所述,本案對物之搜索不合法。
二、該等帳冊有無證據能力?
(一)該等帳冊係違法搜索而取得,且無明文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
(二)依實務見解,違法取得之證據資料,其證據能力有無,應依第158條之4規定所列之判斷標準,如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識等情狀來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參考紀綱老師的擬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