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賭債非債作為抗辯理由,此為相對抗辯(主觀抗辯/人之抗辯),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善意取得票據之執票人(此即票據無因性)。且票據具文義性,票據行為以票據上所記載之文義為準,只要其具備票據要式性之要求,即使當事人間之原因關係有瑕疵,仍生票據上效力(例如:票據不因買賣契約最後不成立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