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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15663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從歐洲購買了一組豪華精緻之衛浴設備,因為甲仍須於歐洲處理一些重要事務,因此委請在國內之好友乙受領及保管該運送回國之衛浴設備。丙到乙家拜訪時深愛該衛浴設備,乃請乙賣予自己。乙見丙所出之高價,頗為心動,乃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以該衛浴設備為標的之買賣契約,並同時完成價金支付與該衛浴設備交付之行為。丙隨後立即找人施工,將該衛浴設備裝置於自己浴室中。試問: (一)若丙善意無過失信賴該衛浴設備為乙所有時,甲、乙及丙間之民事上法律關係如何?(12分) (二)若丙明知乙非該衛浴設備之所有人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乙非該衛浴設備之所有人時,甲、乙及丙間之民事上法律關係又該如何?(13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
依題示應該是寄託為宜。

小弟拙見如下:
(一)小題
1.甲之衛浴設備,由乙受領及保管,甲乙間應為寄託關係。
2.參民法第118條,乙用「自己名義」賣給丙,表示契約發生在乙丙之間,非無權代理,而屬無權處分,因此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表示甲承認才有效,反對則不生效力,未表態是效力未定。
3.參民法第801條、948條、761條,乙交付給善意之丙,丙取得所有權,因此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
4.參民法第184條、179條,乙侵害甲之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乙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應返還其賣得價金予甲。
(二)小題
1.乙無權處分於丙,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2.丙是惡意受讓人,故無善意受讓之適用,即不得依民法801、948、761取得所有權
3.丙隨後找人裝於浴室,應屬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成為其重要成分,附合,指兩個有形物之結合;所謂重要成分,指非毀損不得分離者而言,則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因此,丙仍依民法第811條取得該衛浴設備之所有權。
4.甲依民法816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而對乙可主張侵權行為。
5.乙丙間,乙是不當得利,要把錢還丙。

(小弟債篇比較弱,不吝有緣人指教)
詳解 提供者:Teng-Bin Lai
一.丙善意,不用還,甲->乙,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二.丙明知,..甲->乙,不當得利,要還,連本帶利,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10000050862867
請問甲與乙可能會是成立寄託契約嗎
詳解 提供者:就是要免費

(一)

1.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衛浴設備之交付行為效力未定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地1181項)。甲所有之衛浴設備委請好友乙保管,乙未經甲同意,將該衛浴設備賣與丙,並交付之。契約行為不以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但交付行為未經所有權人甲同意,效力未定。

2.甲得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5891項、第2261項)。甲、乙間存有衛浴設備之寄託契約。乙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返還之義務,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利益(民法第1791項前段)。乙高價出賣甲之衛浴設備受有利益,致甲受財產損害,應返還甲價金。

3.丙因善意受讓取得衛浴設備所有權,甲則喪失所有權

以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9481項、第801條)。丙以衛浴設備所有權之移轉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設備之占有,縱乙無讓與之權利,丙之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並取得衛浴設備之所有權;然甲對丙無法有所主張。

(二)

1.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衛浴設備之交付行為效力未定

理由同前所述。

2-1.甲得對乙主張解除契約返還給付物。

債權人於有第226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情形時,得解除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56條、第2591款)。甲得對乙主張解除寄託契約,並請求返還衛浴設備。

2-2.甲得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同前所述。

3-1.甲得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設備相當豪華精緻,真的很想擁有,可完整拆卸,且無需耗費過鉅)(看題意,應該是要這一個答案)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1項前段)。丙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乙非衛浴設備之所有人時,則無善意受讓規定之適用,並未合法取得衛浴設備之所有權及占有。故甲得對丙主張返還衛浴設備。

3-2.丙因附合取得衛浴設備所有權,甲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設備無法完整拆卸,且耗費過鉅;或者,將心比心,馬桶便斗被別人拉過屎尿,浴缸被傳染病者搓過澡,面盆被吐過痰,全套衛浴設備被不知名者玷汙過數輪,你還想要回收用二手的嗎)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因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民法第811條、第816條)。丙將衛浴設備安裝於自己浴室中,由丙取得所有權。甲得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