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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中華郵政/民法概要#6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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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中華郵政/民法概要#64969
科目:郵局◆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中華郵政/民法概要#64969
科目:
郵局◆民法概要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第一題: 甲打算全面整修自有住宅的浴室,延請衛浴技工乙從事整修工程。乙即施工在牆壁整修 部分,採用的是義大利進口的高級磁磚,甲大為驚豔,並在完工當天付清所有款項。三天後, 建商丙向甲出示購買證明,指稱該批磁磚係其所有,只是寄放在乙的倉庫。請問:若該批磁 磚確係丙所有,則丙向甲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buacj
第 544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
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詳解
提供者:周智鴻
呿
詳解
提供者:buacj
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詳解
提供者:buacj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詳解
提供者:buacj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 214 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 215 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詳解
提供者:buacj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詳解
提供者:buacj
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詳解
提供者:buacj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