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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中華郵政/民法概要#6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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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中華郵政/民法概要#64969
科目:郵局◆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中華郵政/民法概要#64969
科目:
郵局◆民法概要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第二題: 甲於路邊拾得乙之皮夾,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該皮夾市價約 2 萬元,甲翌日於網路上將該皮夾賣給不知情之丙,請問丙是否取 得該皮夾之所有權?【1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周智鴻
呿呿呿呿呿呿
詳解
提供者:Allan Pan
是
依民法
第948條(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
七百六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丙自善意受讓時起取得該物所有權
詳解
提供者:maxwell2014
延續2F補充一下此題應也有民法949 950之適用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第 950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
人由公開交易場所
,
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
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依題旨丙從網路,係屬於公開交易場善意購入該皮夾,自有民法950之適用。
因此若原占有人丙若想取回皮夾應先償還丙所支付之價金,始能請求返還該皮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