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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房地管理1、2:民法概要#6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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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房地管理1、2:民法概要#68264
科目:郵局◆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房地管理1、2:民法概要#68264
科目:
郵局◆民法概要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第三題: 定作人甲百貨公司以價值新台幣(以下同) 一億元之建築物一幢(不含土地價值) ,由承攬 人乙承攬該建築物結構耐震補強,費用共計五千萬元。嗣承攬工程完工後,甲公司卻無力給 付報酬。請問乙就此報酬債權,得否就該建築物主張法定抵押權?民法上關於該法定抵押權 之登記,有如何之規定?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第 513 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
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
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
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
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