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題: 甲、乙共有 A 土地及 A 土地上之 B 建物,應有部分均為二分之一。經裁判分割後各自 取得部分土地與房屋。惟甲所分得之房屋有部分占有乙分得之土地,乙乃訴請甲拆屋還地, 乙之請求是否有理?又,如甲、乙係經協議而為如上之分割,但尚未完成分割登記,則乙訴 請甲拆屋還地是否有理?請說明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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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民法767: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故乙之請求有理
民法759: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乙雖未登記但已取得物權故乙之訴請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