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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從業人員招募甄選_行政管理-政風-資深事務員:民、刑法及民、刑事訴訟法#90624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第三題: 
乙積欠甲新臺幣五百萬元未還,乙將其名下唯一財產 A 地出賣予丙,甲認為乙之行為有 害於甲之債權,訴請法院撤銷其買賣行為,應以何人為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若甲同列乙、 丙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丙到場並對甲之請求全部認諾,乙則未到場,丙之認諾效力是否 及於乙?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努力不懈

一、當事人適格性:

  1. 被告之當事人適格,係就本案訴訟中適合作為被告之資格。判斷之基礎,除法律規定外,主要須考量其是否為受判決效力所及者。
  2. 甲認為乙出賣A地予丙之行為有害於甲之債權,訴請撤銷乙、丙間之買賣行為,因撤銷後之法律效果應同時及於乙、丙,對乙、丙須合一確定,故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甲應同時以乙、丙為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

二、丙認諾之效力:

  1. 由上分析,本案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故當事人間之訴訟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2. 由上規定,言詞辯論期日丙到場並對甲之請求全部認諾,乙未到場,則丙之認諾不利於乙,故對全體不生效力,亦即,丙之認諾不及於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