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適格性:
二、丙認諾之效力: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2. 由上規定,言詞辯論期日丙到場並對甲之請求全部認諾,乙未到場,則丙之認諾不利於乙,故對全體不生效力,亦即,丙之認諾不及於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