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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就業服務乙級第2次 術科#15581
科目:技檢◆就業服務-乙級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第四題題目: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其效力為何?(3 分) 二、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仲裁判斷,其效力為何?(2 分) 三、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仲裁判斷,其效力為何?(3 分) 四、 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為何?(2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Beryl Chen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其中一方為勞工團體者,視為團體協約 二,仲裁委員會針對權利事項(雙方針對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勞資爭議 所做成的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仲裁委員會針對調整事項(雙方針對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勞資爭議所做成的仲裁判斷,視為當事人間之契約,如一方為工會,視為當事人間的團體協約 四,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詳解 提供者:Beryl Chen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是為爭議當事人之契約;其中一方為工會者,視為團體協約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仲裁委員會作成之仲裁判斷,其效力同法院之確定判決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仲裁委員會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雙方當事人之契約,其中一方為工會者,視為團體協約
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經法院核定後之裁決決定書,其效力民事確定判決同


詳解 提供者:Chun Jung Yu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勞工團體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二、等同於法院判決之效力
詳解 提供者:dryadj81437
一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 效力可視為 爭議雙方當事人之契約 。 二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仲裁判斷 其效力與 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三 1.當事人雙方團體協約(當事人一方為公會) (契約) 2.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詳解 提供者:陳君如
視為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雙方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雙方當人間之團體協約。
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判決確定有同一效力。
視為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雙方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雙方當人間之團體協約。
與民事判決確定有同一效力。
詳解 提供者:☆○奕軍●★
(1)視同團體協約 (2)形同法院之確定判決 (3)視同團體協約 (4)具有民事判決之效力
詳解 提供者:阿摩幫幫我

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之爭議為私權爭議

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爭議為非私權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