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除該法所列舉及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各種事業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特殊機械、設備
指定適用本法。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
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
作時,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
措施。
(一)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期是用本法之規定。
(二)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三) 除醫療外,應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期工作時間及其他適當措施。
一、
二、
雇主,主管機關,勞檢機構
三、
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三、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一、
二、
雇主,主管機關,勞檢機構
三、
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時,並採取健管措施
一、
特定設備或危險性機械設備
二、
雇主,主管機關,勞檢機構
三、
變更場所,更換工作,縮短工時,必要之健管措施
二、
雇主,主管機關,勞檢機關
三、
給予治療,縮短工時,變更其就業場所或其他相關措施
(一)1、部份工作場所 2、特殊機械、設備場所
(二)雇主、主管機關、檢查機構
(三)
1.變更其工作內容
2.變更其工作場所
3.縮短工時
4.其他適當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