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之類型:
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第5條第1款)。也就是指所有因勞動關係所引起的一切爭議。可以分為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兩個類型:
(一)權利事項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當事人雙方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第5條第2款)。
(二)調整事項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當事人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第5條第3款)。
解決的途徑或方法如下:
權利事項此種爭議在法律上屬於契約履行之範疇,諸如資方不依約發給工資、不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或不具法定事由與法定程序任意解僱之類,適合由法院解決。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以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當然也可以直接訴諸於司法訴訟解決之。所以,法院為審 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權利事項 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起仲裁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民 間團體辦理。前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 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條)
調整事項是以將來利益之調整為其爭議的內容。此種爭議在法律上屬於契約 變更之範疇,不適合由法院解決。
舉凡勞方因物價上漲要求提高若干比例之工資、加發獎金、增付津 貼或要求減少一定工時等均屬之。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以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第7條第1項)。惟調整事項之爭議,不能循本法之裁決程序、及司法訴訟途逕解決之。
- 調整事項之勞方爭議主體,即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第7條第2項):
- 工會。
- 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 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