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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3年 - 93 基層行政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1203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9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警員甲趕去某酒店要逮捕通緝犯乙。正好乙走出酒店,一發現甲,乙即掏出手槍對甲射擊,甲也開槍還擊。甲連開數槍,一槍打中乙胸部,致乙死亡,另一槍不知何故,誤中路人丙,致丙重傷。試問甲的罪責。(25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張雅淳
(一)甲一槍打中乙胸部,致乙死亡之行為,檢驗如下:
 主觀上甲警員明知槍屬於高危險性之武器殺傷力極強,可能會造成人之傷亡,卻還是決意要對乙開槍;客觀上連開數,一槍擊中乙之胸部,造成乙死亡,甲開槍行為與乙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甲該當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甲係因為要逮捕通緝犯乙,而乙一發現甲之後隨即對甲開槍,甲客觀上處於現實不法之侵害,對乙開槍這個緊急防衛情狀,實施緊急防衛行為開槍還擊,甲主觀上係出於防衛自己生命之意思,甲可以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小結:甲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二)甲另一槍本要打乙,卻誤中路人丙之行為,檢驗如下:
 甲主觀上是要開槍打客體乙,但因為行為的失誤造成誤擊路人丙,造成擊中的客體丙與主觀上的客體乙不一致的情形,為『打擊錯誤』,依通說見解,對於目的客體『乙』成立『未遂犯』,對失誤客體『丙』成立『過失犯』,甲該當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和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致重傷罪。
 甲對乙之殺人未遂與前述相同可以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但甲對丙誤擊致重傷之行為,因正當防衛只限於對侵害者主張,丙為第三人,因此甲無法對丙主張正當防衛,也無法主張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因甲開槍沒有避難之實益性,且侵害丙之身體,為了抓通緝犯而侵害身體重大法益,顯也與法益優位保護原則不符。
 甲雖為警員有受專業之訓練,但在那種緊急的情況下法律也不可能要求警員要百發百中,當在一般大眾都身處於這種情況下,都一定顯有困難不可能百發百中命中目標,因此甲可以主張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
 小結:甲不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致重傷罪。
 
(三)結論:甲開槍擊斃乙之行為,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甲誤擊路人丙重傷之行為,依無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因此甲之行為皆無罪。
詳解 提供者:Sheng Jie Yang

一、甲為警員依刑法第10條規定係屬公務人員,所執行之行為若屬法定規範圍職務範圍內,依法實行公權力。 (一)甲再前往酒店逮捕通緝犯乙,正好乙走出酒店發現在隨向甲開槍,甲隨之開槍還擊,在數槍後擊中以胸口 使乙死亡的行為,屬於警察職務範圍之行為,依法規定能主張主卻違法事由。 (二)在擊斃乙後不知何不又誤中路人丙,導致路人丙致重傷之行為,依據刑法第254濤第二項後段規定因業務 過失使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以下罰金,甲的行為雖屬於職務上之行為有正當性, 但甲屬有專業受訓警察人員,對於此業務有一定時間的磨練且具有專業性,因此甲誤對丙之行為屬於, 刑法285條第二項後段所規定的的業務過失之重傷罪既遂。

詳解 提供者:羊兒
甲開槍擊中乙 不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1.構成要件 客觀上 有開槍擊中以致死亡結果 主觀上 預見其結果 仍執意為之 容其發生 有殺人直接故意 2.違法性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不罰 第23條 正當防衛 甲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不成立本罪 甲開槍誤擊中丙之行為不構成第284條第1項過失重傷罪 1.構成要件 客觀上 造成丙重傷 主觀上 開槍打乙卻打中丙 發生打擊錯誤 主觀上 甲之能力、知識、經驗對於在路上開槍可能誤中他人有預見可能性及避免可能性,有過失。 2.違法性 (2)不成立 正當防衛 (3)成立緊急避難
詳解 提供者:Johnny Wang
一,構成要件 依客觀構成要件,甲對於乙開槍之行為為刑法271條第一項殺人罪構成要件該的當. 但依主觀上甲是為了追捕通緝犯才進而對甲開槍,並非有故意上的殺人意識存在,僅為了執行任務. 二,阻卻違法事由 依乙之行為,因為已對於甲開槍,且甲也因為了避面自己生命;身體遭受到槍火的危害.得宜主張正當防衛,
詳解 提供者:Hsuan Wu
過失致死
詳解 提供者:楊嵎崴
甲開槍打中乙胸部致乙死亡的行為,不該當殺人罪:
客觀上甲開槍打中乙之行為,係造成了乙死亡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主觀上甲明知開槍會使乙受傷甚至死亡,卻還是對乙開槍,具有本罪之故意。
 
惟有疑問係?甲是否能依刑法第21條 依法令之行為 及第23條 正當防衛 阻卻違法?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甲開槍誤中路人丙致丙重傷,該當過失致重傷罪:
客觀上甲開槍誤中路人丙之行為造成了丙重傷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主觀上甲應注意開槍之行為有可能打中其他人 卻未注意 為過失。
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該當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