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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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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100041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四、已婚的甲男與未婚的乙女因婚外性行為而致乙生ㄧ子 A。其後,乙與丙結婚,丙認 領 A,並登記 A 為丙的長子。乙丙婚後,乙又生ㄧ子 B。丙死後,A 以 B 為被告 訴請確認丙 A 間親子關係不存在。試問:
(一)A 的主張是否可行?
相關申論題
一、甲自其父繼承一幅古畫,因需款應急,央人介紹認識書畫收藏家乙,乙據其多年 收藏經驗認為該古畫並非名家真跡,價值僅新臺幣 (下同) 三萬元。甲向乙表示願 意讓與該古畫所有權,惟因辦展覽需要,向乙借用三天,乙欣然允之,並即支付 三萬元價金。展覽期間,適有著名的書畫鑑定專家亦前來觀展,發現該古畫其實 是名家真跡,價值高達三十萬元,告知實情於甲。甲不甘受損。問甲與乙間之法 律關係如何?
#418648
二、甲為成衣製造商,由於接獲客戶 A 所下的大筆成衣訂單,甲便向其布料供應商乙 訂購布料一批,雙方約定乙須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 日交付該批布料予甲。然而, 乙卻於同年 9 月 1 日致函甲主張該採購契約未成立,並表明不願履行該債務。如 已知甲乙之契約係有效成立,但甲為避免將來對客戶 A 之信用受損,因此立即向 其他布料供應商以較高之價格完成採購。試問:此時甲可否逕行解除與乙之間的 契約,並請求乙賠償因其拒絕履行所受到的損害?
#418649
(一)今 A 能否以 B 對其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主張 B、C 均無權占有而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拆屋還地?
#418650
(二)倘在 97 年間,抵押權人甲聲請拍賣該地,因其上已有建物而無人應買,甲亦 無意願承受,為求順利變價得如何實行其抵押權?
#418651
(二) 若丙之認領係在民國 74 年初所為,則丙 A 之間可否成立收養關係?
#418653
(3)若甲男向乙男起訴請求負擔甲男之生活費,妳/你認為法院如何為裁判?
#476481
(2)若甲男向乙男提起請求別居之訴,妳你認為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476480
(1)若乙男向甲男提起請求同居之訴,妳你認為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476479
二、甲應好友乙之請託,將其A古董鐘出借與乙,使之能作為中古文物展之其中一項展品,但因展期開 始前,該A 鐘突然發生故障不能有效運作,乙便將該A鐘交由修理,丙於收受該鐘後交付一張维修單與乙,作為维修之憑證。數日後,乙因股市突然大跌而有資金需求,故向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丁表示其為A鐘所有人,僅是該鐘目前由鐘錶鐵師傅丙维修中,其願將之出賣,並以讓奥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之方式,將該A鐘所有與於丁,表示同意後,乙便將A鐘之维修單交付與丁,使丁能夠向丙領回該鐘,惟系爭買賣契約與返還請求權之讓與,自始即具有無效事由,但其情為乙丁所 不知。丁於自認取得對該A鐘之返還請求權後,復對善意且重大過失之戊表示願將該A出 賣,並以讓與對丙之返逻讀求權之方式,將該A 讓與於,戊表示同意後,丁即將該A鐘之维修單交付與。此外,戊為慶祝其蒐藏到尋找已久的A鐘,於是取出先前由朋友致贈之由已公司生產之 香檳,暢快飲用,椎該香檳製造過程受到病菌污染,導致戊於飲用後持續腹瀉數日,但因己公司人 員眾多,分工細瑣,實未能査明,是在何環節以及係因那位員工的疏失,才導致該香檳受到病菌污 染。試問:若於戊應該维修單向丙領回系爭A鐘前,甲偶然發現A鐘現為丙所占有,甲得否對丙請 求返還該A鐘?戊得否對己依「民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35分)
#476478
一、2016年,高中甫業之18歲某甲,得知高中盛臺大法律系後,便開始尋找未來就學期間的住宿地點 甲看中的A個人小套房,為房東丙所有,就在臺大後門正對面,租金也相當低廉。由於大學周邊租 屋不易,甲及其單親爸爸乙便顧不得A屋其實是頂樓加蓋建建的事實,依然決定承租A屋。由於 房東丙不諸法律,對於租屋事官也很陌生便從網路上下載一份「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内容略為: 「承租人甲與出租人丙兹為住宅租賃事宜,同意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範圍:A屋全部。 第二條、租賃期間: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第三條、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整,承租人應於每月28日前支付次月租金。如有付,出租人得不經催告,行終租約。 第四條、押租金租賃雙方約定為二個月租金,共計10000元。出租人應於租期滿或租賃契約終 止時,返還押租金於承租人。 第五條、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 仍缴續存在。出租人並應移交押租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下略)」 經甲、乙審閱多日後,乙、丙二人於契約書上簽名,甲也隨即搬入A屋,開始大學新生活。為了讓 甲得以事心於學業,押租金及每月租金均由乙直接匯人的指定帳戶。2020年春夏交際,丙因需款孔急,便將A屋出售於丁並讓與事實上處分權,惟疏未將10000元押租金移交付於丁又由於甲 乙二人均未受通知,因此乙仍將租金入丙之帳戶。一個月後,丁便以遲付租金為由,依據系爭契 約第3條 向甲表示終租約。由於甲已考取政大法研,本就有意搬離A屋另竟他處住宿,遂表同 意。數日後,向甲、乙請求租金5000元。甲則向丁主張:租賃契約既經終止,丁即應返還押租金 10000元。試甲、丁之上開請求,是否有理由?(35分)
#476477
相關試卷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部分系所:民法(A)#1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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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研究所丙、辛組:民法(B)#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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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海洋法律研究所甲組:民法#10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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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法律組:民法#10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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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中央警察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研究所:民法#1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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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高雄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甲組(民商法組)):民法#1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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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文化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100514
110年 · #100514
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100041
110年 · #100041
109年 - 109 輔仁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民商法組:民法#105719
109年 · #105719
109年 - 109 國立高雄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法律組):民法#103039
109年 · #10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