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第二題: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規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三百人
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僱
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
務。請回答下列問題:
(二)依此規定,達到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之場所規模及其性質分別為何?【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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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第一類事業6,000人以上 專任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一人或18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