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 16 條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1.適用)
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2.適用)
1. C將金額變造為伍拾萬元>前手A、B負擔壹拾萬元,C及後手(D、E)負擔伍拾萬元。
2. C之變造行為係經 B 同意>A負擔壹拾萬元,B、C、D、E負擔伍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