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7 條第 2 項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三、有關我國權力分立制度,請附理由申論下列問題:

(一)司法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為何認為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