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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2 國防法務官考試_相當高考:憲法與行政法#118381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任職國防部空軍某單位之中校教官,任職期間連續向軍中低階軍官乙借貸金錢皆未償還,金額共計約新臺幣 10 萬元,乙因不滿甲未償還借款而向所屬上級反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依法定程序進行審議後,認為甲向低階人員乙借貸致生糾紛,構成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31 點第 11 款規定之情事,即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15 條第14 款規定,作成撤職令,核定甲撤職,停止任用一年,自○○年○○月○○日起生效。甲不服,經向國防部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依上述情事,回答下列問題:
參考法條: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1條
為維護軍紀,鞏固戰力,兼顧人權保障,導正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違失行為,特制定本法。
第 8 條第 1 項
辦理懲罰案件,應視違失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
六、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第 12 條 軍官懲罰之種類如下:
一、撤職。
二、降階。
三、降級。
四、記過。
五、罰薪。
六、申誡。
七、檢束。
第 15 條第 14 款
現役軍人有下列違失行為之一者,應受懲罰:
十四、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
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
一、目的 國軍軍紀督察工作,援依國防部組織法、國防部處務規程、行政程序法、陸海空軍懲罰法暨施行細則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遂行軍(風)紀維護、案件調查、命令貫徹、官兵申訴處理、監辦與協辦財產申報等作業,以嚴肅軍隊紀律、樹立廉能風尚、保障官兵合法權益,促進國軍團結和諧,以蔚成崇法務實之現代化優質國軍。三十一、風紀違失
(十一)高階軍、士官向低階人員或資深士兵向資淺士兵借貸,衍生後遺,致生糾紛或其他有損軍譽情事或意圖謀利不當推介(介紹)者。

申論題內容

(一)對於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認定甲向低階人員乙借貸金錢之行為致生糾紛之事實認定,行政法院得否為全面之合法性審查?請依相關法理及司法實務見解仔細說明。(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