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P個別化教育計畫是針對某一學童的教育需要,由一 組的專業人員和家長共同擬定的教育方針及課程內容,以書面方式提出完整的規劃。 特教法 第 2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特教法施行細則 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 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 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 、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 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 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 十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 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 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茲依題意說明IEP的定義如下: (一)定義 IEP指的是個別化教育計畫,我國《特殊教育法》中明訂在國民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須由特殊教育專業團隊以合作的方式位學生訂定並執行適性化的教學、轉銜、功能介入計畫等,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能有效發揮其潛能,發揮融合教育的精神。 (二)包含項目 學生基本資料:姓名、年級、家庭狀況、障礙類別、出生始 學生現況能力 學生優弱勢能力 學年學期目標 特殊教育服務:課程調整、評量調整、特殊需求課程 專業團隊服務 行政支持 功能性介入方案 轉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