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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096年原住民族民法刑法總則研究#49458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附理由回答下列各問題:(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對經禁治產宣告之人得否為死亡宣告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對經禁治產宣告之人得否為死亡宣告
1.民國97年民法總則修正,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二種制度;所謂「監護宣告」係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為保護其權益,法院因聲請人之聲請,而使之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2.死亡宣告制度,係指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使之發生與死亡同等的法律效果;目的在於人若失蹤而生死不明者,其有關之權利義務,如財產管理、繼承或婚姻關係等,繼續處於不確定狀態,對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均屬不利,故有妥為規範之必要。
3.由上可知,二者規範之目的有別,前者為保護當事人,後者為保障當事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權益,又民法僅規定自然人為死亡宣告之客體,而無其他限制,故受監護宣告之人得為死亡宣告。
詳解 提供者:114人事三等-兼職考生拚上榜

對於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死亡宣告。
民法§8死亡宣告的要件即:
1.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or\"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3.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