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死亡宣告。 民法§8死亡宣告的要件即: 1.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or\"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3.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