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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58466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公司向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公司購買員工薪酬獎勵制度之設計勞務,支付 價款折合新臺幣 800 萬元。請問在下列各種不同假設之情況下,甲公司應該為購買上述勞務 分別繳納多少元之營業稅?

申論題內容

⑴甲公司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加值型營業人,並且無免 稅貨物之銷售額,亦無應依同法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之銷售額。 分)(5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ANS:免納營業稅


第36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勞務之營業稅申報)【相關罰則】第1項~§51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之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須申請稅籍登記者,應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報稅之代理人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