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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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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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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8104
科目: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8104
科目:
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年份:
98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兩岸關於遺贈之法制規範有所異同,試依兩岸目前各自之法制規範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中國大陸繼承法明定「遺贈扶養協議」,其意義、法律性質為何?又在台灣設若 當事人間發生類似中國大陸之「遺贈扶養協議」爭訟事件時,則法院應適用如何 之規定以為裁判之依據?(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