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在民國(以下同)90 年某日對乙表示,如你能考上律師,則將自己所有之 A 房 地贈與,以為獎勵及贊助。乙對甲之贈與除表示同意及感謝之外,乙並經甲之同意, 將此一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預告登記。不過其後,乙連考 3 年竟没考上, 甲以乙無考上之希望,於是將 A 房地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房地之交付。 豈知,94 年乙卻順利考上律師,乙乃持原有之贈與契約請求甲丙塗銷 A 房地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甲應將之移轉登記予乙,並對乙為交付。問:

⑵本於上列事實,乙之請求權有無理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