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五、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被
告以買賣契約業經合法解除為由,拒絕給付,並預備抗辯,如解除契約不合法,原
告亦應同時給付該貨物。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買賣關係存在,並認原告
之訴及被告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判命被告應如數給付,並於判決主文中,附
以原告就對待給付應同時履行之條件。被告對該判決未聲明不服,原告不服向第二
審提起上訴,惟限定僅就命其對待給付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