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 損害者亦同。」及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下列四則案例中,國家是否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並簡述理由。

⑶丙的家裡曾遭小偷光顧,雖經報警仍無法破案,某日,家中又遭竊,財產損失達 75 萬元。(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