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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行政法#100029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摘錄)
第 9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 15 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 16 條
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第 17 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
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
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
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第 29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申論題內容

1.某甲打算於彰化縣彰化市區中山路上某號開設普通級電子遊戲場,首先於 107 年 3 月 1 日取得商業登記後,某甲開始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 別證,但由於當時彰化縣長認為縣境內電子遊戲場過於氾濫,遂要求縣政府著手制訂 該縣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研擬較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更為嚴格的條件, 自治條例草案規定電子遊戲場必須距離學校三百公尺遠。於此,甲在申請級別證時縣 府建設處遂要求某甲切結同意倘若申請級別證審核過程中,該自治條例已經通過,則 依據新規定辦理。同時某甲切結申請條件完全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且文 件內容並無造假。並且切結保證彰化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通過會自動搬遷符 合距離的規定,並且若於自治條例生效後三個月內未自行搬遷者則自行終止營業。107 年 6 月 1 日縣政府以彰建東字 10705021 號函通知某甲發給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並 且該函亦載明以下數點:1.彰化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業已通過報請核定當 中,經核定後則該電子遊戲場必須於三個月內搬遷;2.不得容留學童於上課期間內進 入該遊戲場;3.倘若學校到店詢問學童狀況,該電子遊戲場必須配合;4.該電子遊戲 場必須於入口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並懸掛營業級別證;5. 不得有涉及賭 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請問該函所載明的上述內容,性質為何?另外三份切 結書性質為何?而新的自治條例通過並且經核定後,縣政府要求某甲搬遷距離學校三 百公尺處,某甲不從,縣府應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