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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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 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安全衛生設施不良,未能符合核備之條件。
二、 招訓廣告或簡章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 未於核備之訓練場所實施教育訓練。
四、 訓練計畫未依規定報請訓練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五、 未置備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料(訓練15日前文件報地方主管機關,訓練計畫報備書、課程表、 講師概況、 學員名冊、輔導員名單)或資料紀錄不實。
六、 未依規定辦理結訓測驗。
七、 未依規定辦理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之發給。
八、 未依公告之規定,登錄指定文件。
九、 未核實登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核發清冊資料。
十、 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業務查核或評鑑。
十一、 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情節重大。
十二、 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依法設訓練機構,及不限依法設立之情形)對外招訓或未依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規(辦理職安師員,起重….須建立訓練自主管理制度)定辦理教育訓練。
十三、 停止辦理訓練業務,未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訓練, 15日內電子檔報地方主管)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或未將教育訓練建置資料之電子檔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十四、 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