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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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 條
雇主對於鋼構建築之臨時性構臺之舖設,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二、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臺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
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以上
者,應張設安全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
空,以防彈動下沉,撞及下面之結構物。安全
網於使用前須確認已實施耐衝擊試驗,並維持其
效能。
三、以地面之起重機從事鋼構組配之高處作業,使勞
工於其上方從事熔接、上螺絲等接合,或上漆作
業者,其鋼梁正下方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高度內,
應安裝密實之舖板或採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
2 層
7.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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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