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約自由
(一)定義
契約自由是民法基本原則之一,在私法關係中,個人可以依照其意思自主與他人訂定契約,在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法律限制下,國家不得干涉,契約自由原則是私法自治的體現。
(二)契約自由又包含5個子原則,分別是:
1.相對人選擇自由 2.締約自由 3.內容自由 4.方式自由 5.廢止變更自由
二、契約正義
(一)定義
當締約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則會成為強者欺負弱者的工具。為了維護社會正義,保護契約中的弱勢方,法律對契約自由加以部分的限制,以保障契約中的實質正義,即為契約正義。
(二)種類
1.強制締約 例如:買賣不迫租賃
2.內容約制 例如: 《勞基法》對基本工資和工時的規範。
3.要式契約 例如:婚姻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