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中明列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須包含五個項目,茲針對其項目,提出下列述說: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又每一項目在訂定時,應符合下列品質標準:
一、完整性:IEP內各個項目與IEP規範中所列之五項主要基本內容,目前學生表現程度、學年與學期目標、相關服務、行為功能介入及行政支援、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品質應力求完整。
二、適宜性:學生能力現況與學年目標間之契合程度。
三、一致性:長期目標與短期目標之符合程度。
四、均衡性:短期目標中認知、情意、技能的均衡發展。
五、有效性:短期目標達到及格標準的百分比。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