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A有限公司(董事長:甲)的送貨員丙於開車送貨途中,不慎擦撞機車騎士乙,造成乙車損人傷,何人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丙(民184I前)
A公司(民188)
詳解
甲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188條規定
詳解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188)
2.送貨員丙乃是A公司之受僱人,故其於執行職務期間(送貨途中),造成騎士乙之損害,應依照民法188條規定,由僱用人A有限公司與丙連帶賠償
詳解
188
詳解
a甲和丙
詳解
A公司及送貨員丙負連帶賠償責任;但A公司若能證明此乃丙之過失,則免賠。
詳解
187甲公司及丙
詳解
甲和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因為丙為受僱人,所以僱用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則A有限公司與丙需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