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188)
2.送貨員丙乃是A公司之受僱人,故其於執行職務期間(送貨途中),造成騎士乙之損害,應依照民法188條規定,由僱用人A有限公司與丙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