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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_新進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22061
科目:農會◆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2. A有限公司(董事長:甲)的送貨員丙於開車送貨途中,不慎擦撞機車騎士乙,造成乙車損人傷,何人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sherley
丙(民184I前) A公司(民188)
詳解 提供者:room721028
甲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Yielung Chiu
188條規定
詳解 提供者:你好Ü థ౪థ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188)

2.送貨員丙乃是A公司之受僱人,故其於執行職務期間(送貨途中),造成騎士乙之損害,應依照民法188條規定,由僱用人A有限公司與丙連帶賠償

詳解 提供者:Www
188
詳解 提供者:029185
a甲和丙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217798
A公司及送貨員丙負連帶賠償責任;但A公司若能證明此乃丙之過失,則免賠。
詳解 提供者:連靜芯
187甲公司及丙
詳解 提供者:029185
甲和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阿容
因為丙為受僱人,所以僱用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則A有限公司與丙需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