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李帕特(Lijphart)於其著作"當代民主類型與政治"之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觀點,即"民主政治必須透過不同的方式方能成功的運作"。關於多數決民主的意義、限制,以及共識型民主的意義、推動條件,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多數決民主的意義與限制
1.多數決民主的意義
所謂的"多數決民主"(majority rule),是指當政治歧見發生時,必須以多數人而非少數人
的意見為意見。而此種民主模式也較為適用於"同質性"較高的社會,例如英國即為一
例。
2.多數決民主的限制
(1)在現今以多數決原則為主的民主模式下,社會依照多數決所做出的抉擇並非就是真正
的民主。進言之,社會選擇是一種無窮盡的循環,任何最初所做的選擇都有可能被後
來的選擇所擊敗,導致均衡狀態無法達成,是以此種狀態又被稱為是一種"循環多
數"(cyclical majority)。
(2)而學者亞羅(Arrow)更提出了"不可能定理"(impossibility theorem),以說明並不存在一
個可將個人偏好匯集成社會集體理想偏好之政治機制,且"社會需要什麼"本身即為一
種模糊的概念。
(二)共識民主的意義及配合條件
1.共識型民主的意義
所謂的"共識型民主"(consensual democracy),係指在政治溝通上,參與者間將會尋求一
種共識而非對立、包容而非排斥的方式,且會嘗試去滿足一個"盡可能的多數"。而此種
民主模式通常是適用於"異質性"較高的國家,例如荷蘭、比利時、瑞士等。
2.推行共識型民主的配合要件
(1)多黨制
以比利時為例,其政黨主要是依不同的語言界線而去區分成一個至少8個政黨的政黨
體系。
(2)地方分權
就瑞士而言,其權力主要是依領土上有組織之實體而劃分給中央及26個邦政府;相反
的,比利時則是以語言作為劃分自治區的界線。
(3)比例代表制
由於採用共識型民主的國家多為異質性較高的國家,是以其選舉制度多為採用比例代
表制,俾使社會上的各種聲音都能夠"公平"地在國會中表達。
(4)成文憲法與少數否決
在共識型民主的國家,憲法的成文化規定在於"改變須經過特定多數同意";而政治學
者亦將此種制度稱為是一種"協同的多數"(concurrent majority)。例如1/3可以否決2/3。
(5)中央銀行的獨立
此為李帕特(Lijphart)晚近加入的指標。其認為倘若中央銀行不獨立,則在位者很可能
會透過"現任優勢",以使央行利用各種"政策工具"製造選舉利多。
然而,共識型民主的推行並非毫無限制。進言之,共識型民主的各族群領導者必須要比其支持者溫和,否則在比例代表制的採行下,各黨只要動用族群牌,則族群分歧的情況將更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