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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桃園市立高級中等學校_教師聯合甄選筆試試題:特殊教育科#113959
科目: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3.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將可改善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能力的教育輔助器材分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 腦輔具及其他輔具等七大類。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金寶山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其他輔具
詳解 提供者:Yuping Liu

第3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