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哪些情況始得為之?並說明實際參與各情況下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 劑量規定。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緊急曝露,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始得為之:
1.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500mSv
2.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劑量儘可能不超過100mSv
3.防止發生災難。劑量儘可能不超過100mSv
二、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應載入個人之劑量紀錄,並應與職業曝露之劑量分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