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將下列重要紀錄,以 Log book 英文記事方式寫出(不是寫英文書信!)
3.3 1700 時,遵守美國聯邦法(CFR Code) 第 33 冊 164.25 款要求,到港前測試主機、 舵機及相關航儀等設備,確認所有情狀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