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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專技普考_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16035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41、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針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檢驗,有何具體 之規定?試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zxc771119

第 6 條 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 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 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 央消防機關定之。

詳解 提供者:kte0523
我有疑問: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針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檢驗,有何具體 之規定?
它問的是檢驗然後我查了一下資料發現:依總統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二八三八二一號令修正公布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及第二項規定:「前項所定認可,應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但因性質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不依序實施。」業將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檢驗」修正為「認可」,並明定應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 所以這題問的應該是原本消防法施行細則第89101112條(現已刪除),相關規定已經挪到消防法第12條才對
消防法第十五條是公危物品即可燃性高壓氣的儲存管理吧...
 
詳解 提供者:洪茂哲
依據消防法第13條規定(消防器材檢驗制度)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陳列、銷售、設置使用。 前項所定認可,應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但應性質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不依序實施。 第一項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可有效期限、撤銷、廢止、標示之規格樣式、附加方式、註銷、除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登陸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所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認可試驗內容、批次之認定、試驗結果之判定、主要試驗設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登錄機構,其申請登錄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詳解 提供者:邱顯傑
補充一下:
消防法第9條規定應定期檢修,然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如1F同學所述。
詳解 提供者:曾柏豪
依照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如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消防機具器材設備 ,應附有中央主管機構認可之認可表示 其認可方式內容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詳解 提供者:Chiou Shiang Ning
1.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消防機具 器材 設備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並附加認可標示 不得銷售陳列 2.實施依序型式認可再來是個別認可 性質特殊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可不要照順序 3.消防機具 器材 設備 申請認可資格程序撤銷廢止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消防機具 器材 設備之構造 材質 試驗結果判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認可所需費用 由申請任自行負擔 收費費用 由登錄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6.登錄機構 程序 資格 撤銷 廢止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詳解 提供者:伯賢
型認,個認,附加認可標示
詳解 提供者:111消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