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會第21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會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農會應通知其在三十日內自行選擇,屆時不做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理事、監事職務。
農會選任人員因違背法令,或有其他損害農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依據農會法第21條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僱人員、農事小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之營利事業。
根據本題,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 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農會應通知30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農會法之規定,解除其職務。
應於30日內自行選擇,屆期若不選擇,農會經報請主管機關予以解任
農會應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通知其在30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做決定,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農會法第46條規定,解除其理事職務。
依農會法第21條規定,農會理、監事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農會應通知其在30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農會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解除其理、監事職務。
農會應於30日內選擇.屆期不做決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依第46條規定辦理解除職權
三十日內該理事必須決定捨棄其一。未決定時將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