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1※第一裁判自始至終指揮該場比賽的進行。他對其他裁判人員及雙方球隊成員行使
權力。
※賽中,第一裁判的判決是最終決定,當他發現其他裁判人員的判決有誤時,有權加以更
正。
※第一裁判有權撤換不能勝任職務的裁判人員。
23-2-2※第一裁判掌控撿球員和擦地員的工作。
23-2-3※第一裁判有權決定一切有關比賽的問題,包括規則中沒有規定的事項。
23-2-4※第一裁判不許有人對其判決進行討論。
※但當比賽隊長提出請求時,必須對其引據的規則,就其解釋和應用提出說明。
※如比賽隊長對該說明立即表示異議,並保留賽後作成正式抗議的權利,則第一裁判應當
准予所求。(規則5-1-2-1,5-1-3-2)。
23-2-5※賽前和賽中,第一裁判負責決定比賽場地、設備和各項條件是否符合比賽要求。
23-3職責
23-3-1※賽前,第一裁判必須:
23-3-1-1△檢查比賽場地、比賽用球和其他設備。
23-3-1-2△召集雙方隊長進行擲硬幣事宜。
23-3-1-3△控制球隊的熱身活動。
23-3-2※賽中,只有第一裁判有權:
23-3-2-1△對球隊提出警告。
23-3-2-2△對不當行為和延誤比賽判罰。
23-3-2-3△判定:
a)發球員的犯規和發球隊的位置錯誤,包括掩護。
b)擊球的犯規。
c)高於球網和球網上部的犯規。
d)球通過綢下空間(規則11-1-3)。
23-3-3※賽後,在記錄表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