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水位暴漲或土石流, 一類200人,二類500人,甲類:石油裂解、危害化學品, 使用道路作業, 局限空間, 生物病原體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營標15
雇主使勞工於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地區作業者,除依前條之規定外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
二、選任專責警戒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 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絡,了解該地區及上游降雨量。
(二) 監視作業地點上游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
(三) 獲知上游河川水位暴漲或土石流時,應即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
(四) 發覺作業勞工不及撤離時,應即啟動緊急應變體系,展開救援行動
營標16
雇主使勞工於有遭受溺水或土石流淹沒危險之地區中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作業環境、河川特性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二、對於第十四條及前條之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索、救生船、警報系統、連絡器材等應維護保養。作業期間應每日實施檢點,以保持性能。
三、通報系統之通報單位、救援單位等之連絡人員姓名、電話等,應揭示於工務所顯明易見處。
四、第一款規定之緊急應變計畫、訓練紀錄,第二款規定之逃生、救援器材之維護保養、檢點紀錄,在完工前,應留存備查。
職安管理辦12-5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一類200人,二類500人,甲類:石油裂解、危害化學品)之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除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單位告知承攬危害)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原單位對承攬措施:協聯視子其)外,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訂定承攬管理計畫,並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原事業單位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危場辦法9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
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四。
五、稽核管理計畫,如附件五。
製程辦法4
第二條之工作場所(甲類:石油裂解,危險物,有害物),事業單位應每五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一、製程安全資訊,如附表一。
二、製程危害控制措施,如附表二。
實施前項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實施前項評估過程之必要文件及結果。
二、勞工參與,如附表三。
三、標準作業程序,如附表四。
四、教育訓練,如附表五。
五、承攬管理,如附表六。
六、啟動前安全檢查,如附表七。
七、機械完整性,如附表八。
八、動火許可,如附表九。
九、變更管理,如附表十。
十、事故調查,如附表十一。
十一、緊急應變,如附表十二。
十二、符合性稽核,如附表十三。
十三、商業機密,如附表十四。
前二項有關製程安全評估之規定,於製程修改時,亦適用之。
職安設施規21-2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前項所定使用道路作業,不包括公路主管機關會勘、巡查、救災及事故處理。
第一項第七款安全防護計畫,除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訂有交通維持計畫者,得以交通維持計畫替代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交通維持布設圖。
二、使用道路作業可能危害之項目。
三、可能危害之防止措施。
四、提供防護設備、警示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五、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設施規29-1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二、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三、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四、電能、高溫、低溫與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五、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六、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七、提供之測定儀器、通風換氣、防護與救援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八、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九、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職安設施規297-1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警告傳達及標示。
四、健康管理。
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扎傷事故之防治。
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緊急應變。
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及將執行紀錄留存三年,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細31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