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管理規章一百人以上、三十人以下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規一百, 系兩五裂化, 單委么三, 總么兩五百, 總三集三千,
職安會雇職主工醫護勞,
諧音:職安會, 固執助理工醫護勞)
職安會開會, 提案有固執助理工程師讓醫護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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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管理辦法第 11 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五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
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三、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五、勞工代表。
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五款之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事業單位設有工
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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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管理辦法12-1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