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第十五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第十五條 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訂定實施計畫。 二、事前勘察地點,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 三、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 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 兒,得安排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 五、需乘車者,應備有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有租用車輛之必要時,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47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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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三、
一比八、
三歲以上、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