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訴訟輔佐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輔佐人經審判長許可得到場
(B)人數不得超過 2 人
(C)僅限當事人得申請輔佐人到場
(D)審判長認其不適當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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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456), C(2777), D(136), E(0) #2790864
統計: A(79), B(456), C(2777), D(136), E(0) #2790864
詳解 (共 7 筆)
#5184773
行政訴訟法第 55 條
①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2人。
②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③前2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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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489
行政訴訟法第55條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
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解題】
僅限當事人得申請輔佐人到場 →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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