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又稱為保險人之何權利?
(A)參與權
(B)同意權
(C)和解權
(D)撤銷權
(A)參與權
(B)同意權
(C)和解權
(D)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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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4), B(604), C(229), D(198), E(0) #377822
統計: A(1674), B(604), C(229), D(198), E(0) #377822
詳解 (共 1 筆)
#647521
第九十三條【保險人之參與權】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意思是, 發生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 被保險人要與第三人(受害人)和解, 調解, 訴訟需通知保險公司參與
若未通知保險公司參與, 兩造的和解調解內容, 不能拘束保險公司(所謂不能拘束並不是保險公司不必賠, 而是有疑義處可以不賠, 明確的責任還是要賠)
問題在 ---- 通知保險人; 需要有文件或證據, 證明已通知
通知保險公司和解, 調解時間地點, 但保險公司不參加, 就是保險公司放棄權利, 兩造的和解內容保險公司就需無條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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