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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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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44773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對具證人身分者,於一定要件下,賦予拒絕證言權, 試問此兩種權利之法理基礎?又依法有拒絕證言權之證人,得否以行使拒絕證言權 為由,概括拒絕作證而拒絕回答當事人、辯護人所詰問或法院所訊問之任何問題? (25 分)
⑴甲涉嫌超速駕駛因而車禍肇事致被害人乙受有普通傷害,檢察官經乙提出合法告 訴,以甲涉犯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將甲提起公訴,並提出案 發路段之測速照相儀所攝得之甲行車超速照片,用以證明甲犯罪事實。甲及其選 任辯護人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該照片形式之真實(即無變造或偽造之情事) 及取得來源之合法性,雖不爭執,但甲之選任辯護人抗辯稱上述照片為警察機關 為取締交通違規之用而於審判外製作之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不 得用以證明甲之犯罪事實,試問:甲之選任辯護人之抗辯有無理由?
⑵檢察官嗣於上述案件之審判期日聲請傳喚目擊證人丙到庭作證,丙到庭具結後證 稱:「我本人實際上沒有看到車禍發生經過,是在我檳榔攤工作的檳榔西施丁跟 我說是甲超速又闖紅燈才撞傷乙,丁後來有新工作,目前不知去向,我找不到她, 所以我自己來作證」等語,試問:丙之證詞可否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
三、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承合議庭之裁定行準備程序,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準備 程序期日為被告抗辯稱:被告於警詢之自白係出於員警以不正方式利誘取供。受命 法官為此,先行調取被告警詢錄音光碟進行勘驗,因事實仍有不明,故其傳喚執行 詢問調查勤務之員警於準備程序到庭作證並直接依職權予以訊問。被告及其辯護人 待受命法官訊問完畢後欲對該員警進行詰問,惟受命法官以待證事實已明為由而禁 止詰問。請附理由分別說明該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針對被告自白之任意性加以調查 及其調查方式,是否適法?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受命法官禁止其等行使詰問權之 證據調查處分,若有不服,應如何尋求救濟?(25 分)
四、何以第一審及第二審上訴為「事實審」,第三審上訴為「法律審」?請依刑事訴訟 法之規定或佐以相關實務見解說明之。(25 分)